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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五十四)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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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第二项,将原法的“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修改为“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使得接受处罚的主体明确到个人,更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裁判义务。第三项规定的“公告”,具有向社会曝光的性质,可有效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第五项增加了关于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的规定,加大了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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