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陆续翻、扩建的形成的近千平米三层房屋,分两次被街道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此后即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能阻滞强拆的步伐……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李垚垚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不顾限期拆除决定书案件仍在审理中,即采取了强制拆除。可拆除完成后,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一份又被判决撤销了。
那么,法院将对本案中的强制拆除行为作何评价呢?
案件结果: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10015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确认街道办于2024年11月强制拆除原告石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20年前翻建的近千平米房屋全都要限期拆除?
委托人石女士于1988年取得了当时的乡政府颁发的《xx乡社员施工许可证》,批准其在200余平方米的院落内自建房屋居住。
据本案被告街道办在答辩中所称,2002年至2005年期间,石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和扩建,使其成为了面积近千平米的三层房屋。
2024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发布《搬迁公告》,石女士户成为了公告针对的唯一一户被搬迁对象。
但在此之前,街道办事处已针对石女士户的三层面积近千平米房屋展开调查和处理。2024年3月,其针对该房屋第二、三层涉嫌违建作出10000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石女士对此不服当即申请了复议和诉讼。
2024年11月,街道办再次向石女士户作出10015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其房屋的第一层也涉嫌违建,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全部房屋。石女士随即对第二份限拆决定也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然而就在上述法律审查进行之中,街道办事处即组织人员对石女士户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整层及第三层剩余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完全无视《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程序。
石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李垚垚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第二份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于202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提供了多达二十余项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履行了完整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违法行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李垚垚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针对本案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石女士均及时提起了救济程序。
被告街道办在2024年11月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时仍处于两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此可见,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操之过急,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而在本案审理的同时,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街道办所作的第二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在作出后未履行告知原告及听取其陈述、申辩的法定程序,该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案件结果
2025年11月4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x0108行初478号和873号两份《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10015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确认街道办于2024年11月强制拆除原告石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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