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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教你正确应对姿势

摘要:征地补偿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补偿协议。对于怎么补偿,补偿多少等协议内容规定,其依据来源于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如果您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想要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您需要去看看补偿安置方案是不是合法合规。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教你正确应对姿势

  征地补偿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补偿协议。对于怎么补偿,补偿多少等协议内容规定,其依据来源于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如果您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想要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您需要去看看补偿安置方案是不是合法合规。若不合法合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撤销违法补偿安置方案,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带您来看看在明律师如何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并将不合法、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议至市人民政府,最终该方案被撤销的!

  基本案情:

  沈阳市于洪区的张某,在当地村里有处房屋,合法经营着一家草制品加工厂。2020年11月14日,张某得知区政府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他的房屋在补偿安置范围内。张某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孟临寒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律师发现了补偿安置方案里的多处违法之处。

  调查锁定3大违法点

  违法点一: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及时进行张贴公示,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据张某介绍,他并没有在房屋所在地见过公示方案,更未参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对方案补偿标准及方式均不认同。换句话说,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过程,涉嫌程序违法。

  违法点二:征收项目混乱,且非基于公共利益征收。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沈政复字[2020]85-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可知,于洪区人民政府因“北陵街道华泰馨城二期地块”征收事宜作出了沈于征告字[2020]7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但据此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却为“北陵街道龙湖-千山新屿”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两次征收项目均非基于公共利益,且项目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明显违法。

  违法点三:案涉方案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方式。

  案涉方案征收住宅给予了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因此,案涉方案明显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参照最高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103号》裁定的精神,申请人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经审查,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未履行法律规定听取被征地相关人员意见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市政府作出了沈政复字[2021]2号,最终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提出意见权和申请听证权是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绝不容肆意剥夺。未进行听证直接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谨防征收方为加速征收进程“快马加鞭”省略程序。而本案中,在明律师对这一直接关乎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方案提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也是广大被征收人需要学习的维权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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