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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将农民百余亩土地“征用”给某公司,村委会有这权力吗?

村委会将农民百余亩土地“征用”给某公司,村委会有这权力吗?

 

导读: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无疑会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因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才能实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出面与某公司签份《协议》就将农民的土地占用的情形并不鲜见,类似于“以租代征”的操作中农民将会成为最终的受害者。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看看村委会是否有权将村民的地“征用”走。

 村委会将农民百余亩土地“征用”给某公司,村委会有这权力吗?

基本案情:百余亩承包地竟被一商贸公司“征用”?

委托人是河南省xxxx区xx村的30名村民2009年10月16日,该村村委会与本地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将包括我方委托人承包地在内的129亩土地租赁甚至“征用”给该商贸公司

后双方又在2010年10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征用承包地亩数修正116.618亩,并上调了租金

委托人认为该《协议》和《补充协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导致该村启动征收程序后,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众多村民未得到承包地上的任何补偿,丧失了合法的补偿利益。

于是,上述30名村民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此案,坚决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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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开村民会议?村委会、公司能“征用”土地吗?

杨念平、李群杰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分析后发现一方面该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村民同意前提下,擅自将包括委托人承包地在内的村内部分土地租赁给商贸公司,甚至“征用”该公司,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并且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另一方面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主体不具备征收、征用土地的法定权利

并且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应当办理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商贸公司既无“征用”土地的主体资格,也未经过合法审批,在此情况下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据此,律师指导委托人以村委会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涉恶意串通,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向河南省xx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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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将该村的部分土地租赁给被告商贸公司使用,被告并未提交出租涉案土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或者书面文件等证据,由此认定该协议是在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

2020年10月21日,河南省x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村委会与商贸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以及2010年10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杨念平、李群杰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村委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

本案中村委会和某商贸公司的做法事实上已经构成违法用地,在对耕地予以严格保护的政策背景下,这种做法是一定要被依法纠正的。

广大农民朋友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既可以向乡镇政府寻求救济,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让村委会“白白”侵害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权益。徐慧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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