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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常见违法行为:补偿安置项目“缺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摘要:补偿安置项目“缺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棚户区改造】常见违法行为:补偿安置项目“缺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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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常见违法行为:补偿安置项目“缺项”,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在明律师代理的棚户区改造类案件中频频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领取“购房券”,却以各种理由不安排房屋产权调换;安排了房屋产权调换,但没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迁而全是几十公里之外的外迁;以安置房是现房为由拒绝向营业性用房的所有权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这些情形均可能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受到减损,明着是能选实则是没的选。而根据590号令规定的精神,此类“歪脑筋”均禁不住法律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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