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此即判决种类中的“履行判决”,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不作为”情形。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多见于政府信息公开、土地违法查处、公安机关对拆迁行为立案侦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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