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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拆迁案例: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政府不履行,该如何应对?

摘要:导读: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
贵州省房屋拆迁案例: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政府不履行,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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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征地补偿

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一旦协议签订,被征收人的权利就有了保障,征收维权一般也已接近了尾声。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却是错综复杂的,个别地方政府在

征地补偿

协议签订后试图“赖账”,不积极履行

征地补偿

协议约定的义务,置被征收人的权益于不顾。那么当面临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简介:被赖掉的83户补偿权益


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县人民政府与当地83户村民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约定自

征地补偿

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村民必须将自家房屋自行拆除。而村民则会被安置到指定的安置区并享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同时政府另行支付一笔征地补偿费。


然而当村民们自觉将房屋拆除后,却仅仅领到了前述的补偿费。政府在

征地补偿

协议中承诺安置的宅基地始终没有兑现,时间一晃就过去了6年!6年间村民多次与政府方进行沟通,政府却以各种理由对村民的诉求置若罔闻。无奈之下,这83户村民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代理此案。


律师说法:行政协议争议,直接诉讼解决


根据2014年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据此可知,涉案

征地补偿

协议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为“行政协议”,在履行中引发的纠纷亦属于行政争议范畴,而非民事争议。本案的情形,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引发的“民告官”压力,对于政府一方来说要比过去的民事诉讼强有力得多。果然,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遭遇了小波折——法院将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退了回来。但在如今“登记立案”的明确法律规定下,“立案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逐步趋于覆灭,案件最终得以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经过庭审激辩,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83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而对于被告县政府迟延履行导致的6年间当地建房成本持续增加的问题,县政府也同意给予村民赔偿。


对于此案,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虽然法律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问题有着较为明确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定,但毕竟“夜长梦多”,协议履行中一旦出现问题,被征收人不宜长期搁置、拖延,而应从速采取维权措施。本案中83户村民在确知政府不能履行

征地补偿

协议的情况下经过了6年才开始委托律师维权,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变数较大,是应当总结的经验教训。总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明确一点:

征地补偿

协议签了,还不能算是维权的最终胜利;

征地补偿

兑现了,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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