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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补偿安置:农民宅基地动迁安置居民户口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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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当事人属于“居民户口”的,是不能参与该分配的:


1、当事人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参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的;


2、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属于地方性政策,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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