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宿州市王先生、张女士诉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皖13行赔初3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996010元;若原告选择产权调换,限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内在安置区为原告安置面积为98.7平方米的一层商业用房,145.65平方米的住宅(以安置区内现存房源进行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由双方按照市场价互找差价),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不再支付房屋赔偿款;限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内赔偿原告装修及附属物损失70000元并返还保管的屋内物品;评估费用30000元由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灵城镇人民政府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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