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司法拆迁登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二)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司法拆迁登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