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不少催款仅得口头答复的取证的情形,吃亏的位置数乎一样:征收部门把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跳过去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了硬标准,被拆迁人照着核一遍就能看出偏差。
房屋征收部门一句包干价,院落、装修、附属物都没单列
市、县级人民政府没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同一项目前后排,有关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不一致
条文里另有一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写明: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另有一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三项。
再看,老百姓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对照着看,重点落在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上。
程序上另有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写明: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处理。
被征收人把分户补偿情况公布材料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文件放在一处比,两处不一致,就按第十七条要求征收方书面说明。
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缺了书面记录,当事人别只听口头说法,补一份分户补偿情况公布材料并留回执。
涉及第四十八条的部分,您单独摘出来,这一项政府最容易一句统一说法算完。
补偿明细表别只留复印件,您家把原件、送达回证、沟通台账三样分开放。
有关部门程序缺一环,被拆迁人后面就得重新核对。
账要一项一项对,房屋征收部门笼统给个总额,老百姓容易漏掉能争回来的部分。
把这三条对照完,该补的材料也就清楚了。
问: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文件只给了口头说法,被征收人书面依据要不要留
答:第十七条对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有明文,当事人把回执与原件一并留存。
问:漏列的项目,您能不能再主张
答:能再主张,第二十五条把补偿范围列全了,您家逐项书面补列并留回执。
问: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过了,被拆迁人还有没有补救办法
答:还有补救办法,第四十八条给了后续程序,老百姓按条号在期限内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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