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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违反合同条款吗,村民与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是什

刘一帆律师

刘一帆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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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违反合同条款吗,村民与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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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违反合同条款吗,村民与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是什

一、村民与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是什

村民与乡政府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协议。 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表明土地承包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的,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

▷ 该法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民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

2)合同性质分析

1. 主体平等性

▷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如乡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村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合同,不存在隶属或行政命令关系。

2. 意思自治性

▷ 土地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等,均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3.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土地承包合同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发包方的监督权、提供土地及相关农业生产条件的义务,以及承包方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3)与行政协议的区别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就行政事务达成的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使用、收益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涉及行政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

二、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

1)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1、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后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农村土地转让的流程是什么农村土地转让的流程具体如下:

1、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

2、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三、民法典中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办

《民法典》中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杨某某与丰都县虎威镇香岩村7组,周廷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1.二被告之间就小地名为徐召大田、大秧田、三尖角、木鱼堡、大脚板桥、小湾等承包地块(面积为6.472亩)所签订或形成的承包合同无效;

2.二被告将上述承包地返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香岩村7组就上述地块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

2.原告对上述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3年2月12日,丰都县社坛镇马大塘村1组村民周廷发(已死亡)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杨某某所有的坐落在香岩村7组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屋后绿化地、地坝及附属物用材林随同属周廷发长期使用,但其承包地未转让。

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丰都县虎威镇香岩村7组(原香岩村10社)小地名为徐召大田、大秧田、三尖角、木鱼堡、大脚板桥、小湾等的耕地共计4.3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丰都县虎威镇香岩村7组(原香岩村10社)于1998年9月2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

✎朱某某、朱某某等与朱某某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张**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元月12日签订的《关于新民村开里陈某某地租赁的协议》合法有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2年元月12日经自愿协商一致,被告朱某某来、刘某某、朱某某三合伙人将2003年9月8日从朱某某处受让的新民村开里陈某某荒地上栽种培植的林木及为看守山林而建造的房屋(即地面上的一切附属物)全部转让给朱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关于开里陈某某荒地租赁协议》。

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来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新民村开里陈某某地租赁的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春(张某某)负担25元,被告朱某某来负担25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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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违反合同条款吗怎么处理,违反土地承包法

内容投稿:姜怡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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