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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不种怎么办,确权以后分了土地没有种还能要回来吗

王威律师

王威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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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不种怎么办,确权以后分了土地没有种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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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不种怎么办,确权以后分了土地没有种还能要回来吗

一、确权以后分了土地没有种还能要回来吗

确权以后分了土地没有种,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但具体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保障了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承包地的经营权与保护

▷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意味着,即使农户进城落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到保护,发包方不能因此收回承包地。

▷ 承包期内,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如何经营其承包地,包括是否种植。因此,确权后分了土地但没有种植,并不构成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合法理由。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情况,但这些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确权以后分了土地没有种,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但如果是因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则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二、耕地几年不种算荒地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荒地的时效,但是有土地荒废的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确权后想放弃集体该怎么做

1.土地确权后放弃集体权益,即放弃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及相关权益。

放弃前要确认自身符合条件,虽无统一法律规定,但常见于户口迁移等情况。

2.因户口迁移放弃权益,要先向拟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了解落户政策并申请,获批后到原农村集体所在地办迁出手续。

3.放弃后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需谨慎抉择,且要按法定程序进行,防止后续纠纷。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薛某某等与胡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刘某某、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刘某某返还刘某某、薛某某土地收益款15600元;

2.要求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编号AXXXXXXXXXXXXXXXXXX)中确认的9.1亩土地收益权由刘某某、薛某某和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五人共同享有,其中刘某某、薛某某各享有1.82亩土地的收益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共同承担。

另外,确权人口去世后,由剩余确权人口平均分配确权土地,刘某某、薛某某应当与刘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共同享有土地确权合同(编号AXXXXXXXXXXXXXXXXXX)中确认的9.1亩土地使用权,故刘某某、薛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薛某某、原告刘某某2018年度土地收益款33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确认原告薛某某、原告刘某某各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编号AXXXXXXXXXXXXXXXXXX)中1.3亩土地的收益权。

✎李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李某某与平家疃村委会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有效;

2.判令平家疃村委会、花木公司将李某某承包的2.4亩土地立即恢复原状(移树、平坑、所有设备移走)并返还李某某;

3.判令平家疃村委会赔偿李某某收益损失18720元(2019年、2020年按照一亩地一年3000元标准计算,2021年按照一亩地一年1800元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三年);

4.判令诉讼费由平家疃村委会负担。

事实和理由:

李某某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以下简称:

平家疃村)村民,李某某与平家疃村委会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合同约定李某某承包土地2.4亩,位置为丰产方北段(四至:

东至段文宽,西至王某某,南北至道),承包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中约定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的2.4亩土地返还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清,第三人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确权确地)》中约定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平家疃村的2.4亩土地中树木移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清。

✎黄某某、黄某某军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黄某某俭的上诉请求:

1、撤销(2021)豫1525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固始县三河尖乡黄郢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已经对土地的归属、亩数、承包形式做出证明,土地在1996年进行土地承包时分给上诉人进行耕种,土地的归属明确无误,不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形,至于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首先村委会证明材料记载的非常明确,1996年是由村委会分配给上诉人,并不存在权属不明的问题,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整个三河尖乡黄郢村均没有,不能因为没有土地经营权证而认为土地权属不明确,出现上述事由不可归责于上诉人,是由于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相关单位不必要的失误,才导致纠纷的产生,而且针对本案土地归属问题,原告已经尽己所能向人民法院提供掌握的证据并认真搜集,且三河尖乡黄郢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权威和详细,足够证实本案的土地归属权问题。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68.8元,由黄某某俭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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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不了怎么办,土地确权后没分到地的怎么办

内容投稿:马航翔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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