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土地确权出现错误是可以改正的。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有权申请更正登记。只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就应当进行更正。
2. 如果确权出现错误,应首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根据错误类型,如名字错误,需要向行政村反映并填写申请表,由村委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报至镇级部门;若是位置或面积错误,需要四邻的村民签字确认,然后提交更正申请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 提交更正申请时,应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以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
4. 如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出现错误后,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有异议,还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可以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颁发的证书有错误要修改的,可以向当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要是土地确权这块出现了争议,在满足一些特定条件的时候,那是可以去申请重新确权。
咱得先把这争议的性质和原因给弄清楚。 要是出现了确权登记出错,或者权属的来源不太清晰之类的情况,那就可以向相关的部门递交申请。 通常来讲,得准备好足够多的证据材料,像土地承包合同,那可是很关键的,还有经营权证,这些能实实在在证明咱自己权利的东西都得备好。 另外,证人的证言也不能少,多一份证据就多一份底气。 接着,就把申请交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去。 重新确权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得经过一连串的程序,得先受理申请,然后就是调查核实,看看到底是咋回事儿。 要是能调解好那最好,要是调解不成,那就可能得走上诉讼这条路。 不过,这里有个事儿得注意,就是重新确权的申请一定要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来,要是超过了时间,那可就有可能影响咱权利的主张,所以可得抓紧时间。✎羊某某与郝某某、羊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同仁县保安镇城外村以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的9.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被告8人共有。
2007年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被告母亲尚健在,但被告羊忠某某有意漏报了母亲及原告一家四口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登记了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为此原告向所在村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核实,位于保安镇城外村的户主(承包方代表)为羊忠某某,总承包面积实为8.4亩地块为6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和原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共有,被告羊忠某某同意补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为原被告两家共八人,2017年同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薄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确权登记颁证,经实地测绘被告羊忠某某作为户主(承包方代表)的实际土地亩数为9.41亩,因原被告母亲已去世,该宗土地实际承包人应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但被告羊忠某某在申报时将本户情况只登记为被告一家三人,而作为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的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未对被告羊忠某某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登记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只有被告一家三人,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实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多次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但被告羊忠某某认为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其一家与原告无关,后经多次调解,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一亩土地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41亩)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与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共同享有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负担。
✎孙某某、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南坡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违法收回的土地1.92亩;
判令被告支付良种补贴费、违约金、损失费共计27052.61元;
判令被告实发四口人的土地确权证,要求两级政府补发土地确权证。
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南坡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女儿户口迁出为由,不分给口粮田。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孙某某负担,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武某某、武某某庆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武某某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武某某承担。
武某某公然违背村民意思,把不属于自己的土地确权给了自己,全体村民将采取一切办法和措施收回武某某的土地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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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出错能改正吗?,土地确权确错了还能改吗
内容投稿:谈晨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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