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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是附属物,民法典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规定

吕静律师

吕静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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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是附属物,民法典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归属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中地上附属物的规定,主要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征收补偿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无论是房屋还是其附属设施,如电梯、屋顶、外墙等,其维修资金都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 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这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并保障了业主的共同利益。

3.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以增加透明度,防止资金被滥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范围。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提供了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满足了不同的建设需求。

3)征收补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给予等价的补偿。这确保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民法典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规定主要涉及维修资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征收补偿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范围和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

二、征土补偿款地上附属物和土地补偿款的区别

征地补偿款中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与土地补偿款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范围、构成内容及补偿对象上。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析:

一、概念范围

1. 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 定义: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是征地补偿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对被征收土地上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如房屋、仓库、水塔、桥梁、树木、花卉等)因征地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确保被征收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2. 土地补偿款:

- 定义:土地补偿款是征地补偿款中的核心部分,特指对因征地行为而直接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经济补偿。它基于土地的原用途、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计算得出,是对土地本身价值的补偿。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款旨在弥补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构成内容

1. 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 补偿范围:涵盖被征收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这些附属物的价值通过全面评估确定,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在经济上恢复到附属物被征收前的状态。

-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根据评估确定的附属物价值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产权调换则是提供与被征收附属物相当的替代物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 土地补偿款:

- 补偿范围:专注于对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补偿,其计算通常基于被征地的面积、类型、产值及供求关系等因素。

- 补偿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即根据被征地的面积、类型、产值等因素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对象

1. 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 补偿对象: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归属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若土地所有权人与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一致,则补偿款归该所有者所有;若存在租赁、借用或共有关系,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 特殊情况:对于租赁关系,若租赁合同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且地上附属物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建造的,一般附属物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对于共有关系,补偿款应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等额分配补偿款。

2. 土地补偿款:

- 补偿对象:主要是直接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这种补偿是对他们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弥补,体现了对土地使用权丧失的直接经济补偿原则。

三、国家征地地上附属物怎样补偿

国家征地时,对于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补偿方式

国家征收土地时,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地上附属物,如房屋、设施等,会根据其价值、类型、数量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对于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通常会根据附着物的类型、价值、数量以及青苗的生长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3)注意事项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果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那么对抢栽抢建部分将不予补偿。因此,被征收方应避免此类行为,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国家征地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补偿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民法典 中纳入 地上附着物

民法典中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地上附着物作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权益及处理方式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民法典中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详细解读:

1)地上附着物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地上附着物通常指的是依附于土地并存在于其上的各类物体,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2. 性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与土地紧密相连,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的变动往往与土地权益的变动相一致。

2)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

1. 基本原则: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地上附着物。

-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通常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紧密相关,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附着物随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2. 具体情形:

- 合法建造: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合法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如房屋,自建造完成时起,建造人即取得其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的庄稼、树木等地上附着物归其所有。

- 征收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在征收过程中也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3)地上附着物的处理与保护

1. 添附取得:

-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地上附着物的添附取得。

- 在添附情况下,如一方在他人土地上添加附着物,应尊重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依据上述原则确定附着物的归属及补偿事宜。

2. 相邻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等条款,建造地上附着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也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同时,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对自然流水的利用进行合理分配。

-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地上附着物的建造和使用不会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 抵押与担保:

-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上附着物,即在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益也应一并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地上附着物的定义、所有权归属、处理与保护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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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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