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中地面附属物的归属判定,需依据不同情形。
若有明确书面约定,比如在土地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协议里,对地面附属物归属有清晰条款,则依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需看附属物的性质。对于动产类附属物,如可移动的设备、临时搭建且能轻易拆除的简易设施等,一般归附属物所有者。因为动产具有可移动性,其所有权通常不随土地权属变化。
对于不动产类附属物,如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相对复杂。若附属物是合法建造,建造者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且符合相关规划与审批要求,在土地纠纷解决时,会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建造者的投入及附属物与土地的结合程度等因素。若土地纠纷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通常会对附属物进行合理补偿,以保障建造者权益。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协商由取得土地权益一方接收附属物并给予相应对价。总之,地面附属物归属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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