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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该告谁?

摘要:在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应当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房屋被强拆该告谁?

  确认强拆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被告及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确认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由谁负举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643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宗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在穷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

  相比于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优势的举证能力,此时实施拆除行为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无关的举证责任,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以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据此,在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应当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作出补偿决定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根据(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的裁判宗旨,在被征收房屋位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推定强拆行为系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据此,在无其他主体对涉案房屋违法强拆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申6438号,(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2020)最高法行申7358号、安徽省高院(2020)皖行终413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宗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及行政行为收益原则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遇到房屋被强拆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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