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宅基地拆迁 > 拆迁案例

腾退人之间该如何分配拆迁利益呢?

摘要: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腾退人之间该如何分配拆迁利益呢?

  谈到房屋拆迁,多数的情况会涉及到行政诉讼。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可能会涉及到民事纠纷,这是因为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腾退人与被腾退人之间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多个腾退人彼此之间的纠纷。

  基本案情

  甲与乙是夫妻,二人育有3个子女,后乙去世,甲于1983年将房屋进行翻建, 2016年甲也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17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案房屋已经被列入腾退范围,在其他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腾退人之一与腾退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其他被腾退人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首先,宅基地补偿费用按照遗产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二百零九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建房占地申请书,申请人为甲,由此可以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甲,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为甲。因此,在甲去世后,根据《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甲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已通过置换补偿转变为补偿费,转化为拆迁利益,此财产权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甲,甲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房屋的所有权按照出资的情况进行分配。

  根据建房占地申请书可知,申请人为甲,全家人口6人,该房屋在建设时,全家凑钱后甲多处借钱盖的房,房屋建好后也都在此居住。在建房当时甲作为建房申请人,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而且根据建房时间,经济条件,甲应当对房屋占有绝对的所有权,即便不是完全的所有权,甲也应当占有大部分的所有权。

  最后,主要扶养义务人有权多分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甲晚年期间,一直居住在丁家中,有其进行扶养照顾直至去世。该情况有证人出庭作证。由此可以认定,丁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多分份额。

  综上,本案是由于拆迁利益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在本案中,拆迁利益实际已经转化为遗产利益,在实际对拆迁款进行分割的时候,要按照遗产继承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提示

  最后,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