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宅基地拆迁 > 拆迁案例

房屋拆迁却收到《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我该怎么做?

摘要:房屋所在地块正在进行征收或者拆迁项目过程中,如果您也收到了类似《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文件,就可能存在打着以解除危险的名义强制拆除您房屋,逼迫您同意以极低的价格进行协议搬迁的情形。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房屋拆迁却收到《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我该怎么做?

  【基本案情】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的钱先生和许女士共同出资购置了A街道的一处房屋。2017年1月时,钱先生和许女士在A街道上的房屋被划入国有收购范围,A街道开始实施拆迁工作,经拆迁部门测算后,许女士发现该房屋的各项补偿、奖励与同街道的其他邻居相差很多,许女士认为这样拆迁有失公平,遂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争取合理补偿。

  许女士经多方了解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张琨律师。张琨律师分析了本案现有的资料和征收情况,马上针对许女士房屋所在地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该地块是否有征收决定等文件。随后得到区政府的答复确认为:该地块不存在征收文件。

  2017年12月11日,R住建局、A办事处向委托人许女士共同作出涉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称许女士、钱先生所有的房屋经Z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后,确认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督促委托人许女士于2017年12月16日之前,按Z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的意见,立即停止使用,搬离腾空,限期拆除危险房屋,落实该房屋的解危工作,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张琨律师认为该份通知书严重违法,随即指导委托人许女士起诉R住建局、A街道办。法院审理后,撤销了R住建局和A街道办作出的涉案通知书。

  【关键词】危房鉴定;拆迁;行政命令

  本案中的庭审焦点:被告R住建局、A街道办共同作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是否合法?

  张琨律师认为被告R住建局和A街道办共同作出的涉案《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严重违法。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Z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仅要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担负责任,而且还要保障鉴定报告中应该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章。如果鉴定中涉及地基基础的,与此同时还需注册岩土工程师的签章。

  张琨律师认为根据被告R住建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鉴定报告中的“报告编写”“报告校对”“报告批准”人员均不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质,也就是说该鉴定报告中并没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章。另外,被告R住建局在庭审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鉴定人员的资质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且该份证据并未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同向委托人送达,不能作为该鉴定报告合法的依据。

  因此,该份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被告R住建局和A街道办据此共同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依据不足,依法应该予以撤销。法院认同了张琨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本案中R住建局和A街道办共同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最终避免了委托人许女士的房屋后续被强制拆除。

  律师要点提示:当您收到类似《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时,需要明白什么是危房鉴定。您可以理解为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等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房屋承重构件处于危险,部分或者房屋整体随时有可能丧失承载重物的能力发生倒塌,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的申请对此类房屋进行的鉴定。

  另外,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举例,如果您的房屋所在地块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了房屋受损,但您又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有权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进行鉴定。如果出现了重大险情的情况,当地的住建部门、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进行鉴定。

  注意:重大险情是具有紧迫性,现实危险性的。

  本案的案由系城乡行政建设行政命令。什么是行政命令呢?

  行政命令可以理解为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依法或者依职权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即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需要注意: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

  您的房屋所在地块正在进行征收或者拆迁项目过程中,如果您也收到了类似《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文件,就可能存在打着以解除危险的名义强制拆除您房屋,逼迫您同意以极低的价格进行协议搬迁的情形。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侵害您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