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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摘要:很多朋友理解的并不是很准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中,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我们的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走到安置补偿程序时,经常看到或听到一个词语“一户一宅”,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一户一宅”呢?

  很多朋友理解的并不是很准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中,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从文义解释上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理清楚:一是何为法律上的“一户”;二是怎样理解“符合面积标准”。这是界定一户一宅的核心词。

  “户”的认定: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审查户口

  笔者认为,“一户”的理解,既不是咱们一般人认为的“一个户口簿”,也不是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家子,而应该是一个“自然户”,就是咱们最为常见的家庭成员组成方式:父母加上未婚子女,这就叫“一户”,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甚至兄弟姐妹,虽可算作一家人,当然也有可能都处于同一个户口簿上,那事实上是另外的户。

  关于“符合面积标准”,是说任何一户的宅基地都不能超占面积,不能超过地方政府对于宅基地上建房用地的标准的上限。譬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中就这样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这就是北京市对于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征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得突破“一户一宅”原则,因此,首先认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必须严格审查户口情况,审查标准为谁对宅基地具有生活依托关系及占有管理使用行为,其次审查户口家庭成员,不能简单以亲属关系而认定是共同共有。

  实际案例:离婚分户一方当事人并未获得补偿

  黄某系河南省某村村民。黄某与本村李某原本为夫妻关系,两人有合法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后二人离婚,离婚后两人分户并分割了宅基地上房屋,等于说两人房屋均建在同一块宅基地上,后该宅基地被征收,征收机关就该宅基地对李某进行了补偿,而认定黄某不符合“一户一宅”而未给予补偿,黄某遂提起上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赔偿请求。黄某又提起上诉,并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徐慧芳律师为代理人。

  二审中,代理律师准确认定了“一户一宅”解释,向法官阐述理念、据理力争,最终,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来黄某在重申时达成了满意的赔偿方案。

  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规定一般较为抽象,通常是就一般情形作出的规定,而不会就特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法律的生命力更多在于适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以后,当前和今后法治建设的重心是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全面强化法律适用之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会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

  本案中,重点就在于对“一户一宅”的解释和正确理解,很多时候律师对法律的解释将对法官作出公正判决起到了关键的影响作用。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会敏锐的发掘法律法规中对当事人有利方面进行强调运用解释,其实律师绝不是刻板的照搬条文,很多时候,坚持法律原则加上灵活运用才使得法律法规成为长流之水、长青之木,永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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