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桂0312行初56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其他(资源)
审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处罚案
审结日期:2020年9月25日
案情简介:
黄某于1997年在桂林市某区某乡某村建设房屋并居住。2019年11月18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2019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黄某不服,起诉撤销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该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决定上诉。
案件结果:
黄某上诉理由于法有据,确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正确,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请求。
专业解读:
本案对于合法建筑、实施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合法性及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拆除违建与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充分的认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不能直接将不具有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建筑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性原因、现实居住需求及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对于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行政管理状况及违建形成原因、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兼顾各方利益,尽可能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本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及时行政、合法行政原则,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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