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 拆迁新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1〕35号)

摘要: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1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1〕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1〕35号)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1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1〕第3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运动场。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教育路永德里地段,即现永德里1号、1号之一、3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详见现场附图)

  三、拆迁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重点项目拆迁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牛乳基2号502室

  联 系 人:温畯杰

  拆迁人员名单:温畯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