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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起诉期限应如何认定?

摘要:根据Y市Z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为被告Z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Z征收办,Z征收办受被告Z区住建局委托处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因此,Z区住建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Z征收办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起诉期限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王A、王B、王C、王D、王E五个子女。2000年王某通过房改形式从单位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上包含了王某和杜某的房产。这一年,2002年王某去世。

  2007年因城市绿化工程,相关部门与王某亲属签订《Y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Y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认定王某名下合法房屋面积为78.19平方米。

  2008年王某的五个子女对王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该78.19平的房产由王A、王B、王C、王D按份额进行继承,杜某名下的房产待其百年之后归王E一人所有。

  2016年Y市Z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杜某名下的房产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Z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Z征收办。

  2017年杜某的房屋被拆除,但在拆除过程中对原属于王某所有的由王A、王B、王C、王D继承的地大于房的43平土地一并进行了拆除,并未对该部分土地进行补偿,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Z区住建局和征收办对该43平米土地作出补偿。

  焦点归纳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二被告认为,涉案土地于2017年被征收,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履行补偿责任之诉,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在行政机关实际履行完补偿安置职责的时候。

  原告继承的土地被征收后一直没有获得补偿,所以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二、应否追加王E作为本案原告?

  王A、王B、王C、王D均认为五个子女已经对相关的房产进行了继承和确定,并进行了公证,王E未继承王某的房产,所以王E不应作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法院认为,王E虽未对王某的房产进行继承,但本案涉及的是地大于房的土地,王E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所涉地大于房的土地的补偿,故王E作为继承人应当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三、征收办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Z征收办认为自身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事实上,Z征收办是受Z区住建局委托处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法律责任由Z区住建局进行承担。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征收人对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如果是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列为被告。

  本案中,根据Y市Z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为被告Z区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Z征收办,Z征收办受被告Z区住建局委托处理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因此,Z区住建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Z征收办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对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行为的起诉,一般不会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但被征收人也要在合理时间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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