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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绿心保护关停砖厂,政府应该给补偿吗?

摘要:丁先生在湘潭市岳塘区经营一家砖厂,该砖厂成立于2008年,营业手续齐全,经济效益可观。2014年,丁先生所经营的砖厂所在地区被纳入区政府的生态绿心保护范围。
因生态绿心保护关停砖厂,政府应该给补偿吗?

  丁先生在湘潭市岳塘区经营一家砖厂,该砖厂成立于2008年,营业手续齐全,经济效益可观。2014年,丁先生所经营的砖厂所在地区被纳入区政府的生态绿心保护范围。

  随后,区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包括丁先生砖厂在内的砖厂,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关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奖励,对未按期主动关停退出的,依法依程序予以强制关停。不久后,丁先生经营的砖厂被关停。

  2015年,丁先生以关停遭受损失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后区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对丁先生的申请未予支持。丁先生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由区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补偿行为。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尔后,经丁先生等多方主张权利,区政府于2018年作出《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中明确了补偿原则、补偿范围、方法步骤及几点要求,并附“补偿预案”。

  其中丁先生经营的砖厂补偿方案包括了砖厂办公室、附属物、机械设备等内容的补偿金额。

  丁先生收到该补偿方案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区政府对丁先生作出的补偿方案部分,责令区政府补偿丁先生XX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区政府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本案中,因实施《绿心保护条例》,丁先生砖厂应当关停退出。生效的行政判决已经对丁先生砖厂关停退出绿心地区的行为,判决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补偿。

  在《绿心保护条例》等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公平、公正确定应当给予丁先生的补偿。

  但区政府在作出其补偿方案时,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履行了该方案规定的“与三家砖厂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的程序,该方案中有关补偿内容及数量没有取得丁先生的认可,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补偿价格的确定没有充分的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补偿方案程序不合法,主要事实缺乏充分证据,处理结果有失公正,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关于XX砖厂等三家砖厂关停退出的补偿方案》中对丁先生砖厂的具体补偿内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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