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法律分析:郴州西城重点打造“十字轴线”新结构,形成“一带、两轴、三单元”的空间发展结构。
“一带”,以同心河为中心发展景观带。
“两轴”,以同福路与寒溪路为线的科教文旅轴,以及同心路和人民西路为线的商贸活力轴。
“三单元”,打造北部文创坊(下湄桥公园以北)、中部活力城(一中北校区周边)、南部商贸谷(汽车总站、华泰城一带),以此形成“三单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法律分析:
郴州西城重点打造“十字轴线”新结构,形成“一带、两轴、三单元”的空间发展结构。
“一带”,以同心河为中心发展景观带。
“两轴”,以同福路与寒溪路为线的科教文旅轴,以及同心路和人民西路为线的商贸活力轴。
“三单元”,打造北部文创坊(下湄桥公园以北)、中部活力城(一中北校区周边)、南部商贸谷(汽车总站、华泰城一带),以此形成“三单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通知,拟选址王仙湖南侧地块作为中华传统文化教育基地。
湘南国际物流园向市政府请示调整湘南国际物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A-3-3、A-3-4地块规划,经市政府领导批示,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按程序组织专家和部门对所提交的调整方案进行规划论证。
规划地块位于郴州市中心城区南侧,湘南国际物流园内,距离市政府4.2km,北湖商圈5.4km,体育中心5.7km,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4.3km。
基地位于郴州东、西城区的衔接位置,与两城区的联系都较为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法律分析: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总投资1.89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194亿元,我市共有11个项目纳入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郴州西城重点打造“十字轴线”新结构,形成“一带、两轴、三单元”的空间发展结构。
“一带”,以同心河为中心发展景观带。
“两轴”,以同福路与寒溪路为线的科教文旅轴,以及同心路和人民西路为线的商贸活力轴。
“三单元”,打造北部文创坊(下湄桥公园以北)、中部活力城(一中北校区周边)、南部商贸谷(汽车总站、华泰城一带),以此形成“三单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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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郴州2023年拆迁计划,郴州城西发展规划”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郴州2023年拆迁计划,郴州城西发展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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