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

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摘要:本文介绍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归哪个部门管,农村土地由那个部门管,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 哪个部门管理,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
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
在线咨询 >

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

一、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了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与听证、补偿登记以及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等一系列工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权。这些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土地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这些组织和单位也会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同时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参与和协助。

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 哪个部门管理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能继承给城里孩子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给城里孩子。

其实不管是农村孩子,还是城里孩子,都不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

因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承包人能否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

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两种所有方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是将集体土地私有化,改变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

它不具有所有权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

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

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因此,个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对土地的承包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

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认为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三、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哪些吗

1、国家所有权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

指一个集体内部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项资产,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经全体同意,个人无法决定财产的使用和转让。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归哪个部门管

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

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五、农村土地由那个部门管

农村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与基础地质、水文与植物以及动物,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就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

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

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六、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是哪里

2、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

3、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有哪些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

5、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条例

6、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

7、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8、集体所有土地拆迁

9、集体土地拆迁赔偿

10、集体土地拆迁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个部门管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拆迁与补偿的主管部门,农村土地由那个部门管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推荐律师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