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的违法建筑房屋、别墅毫无疑问是无法保留的,罚款或补办手续的路完全走不通,会被拆除。但对历史遗留原因形成存量房屋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合理适度的处置,不宜搞“一刀切”。房屋权利人的损失,经过努力也能得到一定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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