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拆迁,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为了能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须严格遵循合法原则,最高使用原则、最佳使用原则,代替原则,估价时点原则及公平原则。那么在我国,征收拆迁时评估方法如何选?
在明律师就结合2018年颁布施行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来带大家一起探究两个平常不注意的细节问题。
在明律师在和被征收人的沟通交流中,发现被征收人最怕的无外乎3件事:1. 被逼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进而搬迁走人;2. 房屋、土地被强制拆除、清表;3. 官司败诉,补偿一时难以提升。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将瓦解上述难题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专业拆迁律师身上,认为自己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了。那么,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
危旧楼改建,是“老旧小区改造”的一种。与征收拆迁有着本质区别。其一,两者的发起主体不同。征收拆迁由政府主导,具有行政强制性;而危旧楼改建由居民主导,充分尊重居民意愿,90%以上同意才能让项目进行。
“保障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必要前提条件,但大多数人对其具体内涵一知半解。当一些征收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害到个人利益时,不知所措是人们的常态。故此,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具体判断?如果认为征收项目并不符合公共利益或侵害到个人权益要如何救济?
实践中,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迟迟不作出补偿决定,有的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相差数年之久。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首先必须说明一个问题,在征收拆迁领域内,光讲“依法办事”是不全面的。征收拆迁本身就不仅仅是区县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这么简单,它里面有很多属于政策、经济、改革等范畴的问题,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调整的空间。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加入了“更团结”的奥林匹克格言也将在又一次点燃的圣火下得到印证和升华。事实上,“更团结”理应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征地拆迁领域也同样如此。那么,作为被拆迁人而言,怎样践行“更团结”才能为我们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创造积极因素和条件呢?团结起来究竟是否真能“力量大”呢?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律师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被征收人。聊得多了,对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的心态、想法也就比较了解了。
征收一直被认为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旧房换新房,人人得补偿。可是实际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是提心吊胆的,担心征收补偿不合理,该给的少给,甚至不给。
投资人对一个企业刚进行投资,不久企业就被纳入征收拆迁红线范围内。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从资金回笼的角度出发,投资人的投资资金还没有产生利润。如果这时候,拆迁补偿不合理,投资人就会损失更大利益。同时,投资人听说征收拆迁补偿只给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是不会跟投资人签合同的。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我国法律虽然没有针对赔偿标准作出具体的计算方式的规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原则,可以确定赔偿适用的是惩罚性原则。因赔偿具有惩罚性,从而可以确定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行政补偿的原则。
在近期的视频连麦和电话咨询中,在明律师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被拆迁人无法高效地说清自己所面临的征拆补偿、赔偿问题,而是车轱辘话说了半天都没能说到点子上,当事人自己也着急接听电话的律师也着急。
征收拆迁归根到底是一种政府主导、开发商介入的行政行为,是要受到法定程序严格规制的,不是任由拆迁方“创新”逼签手段的瞎胡闹。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出现了。一般情况下,大家提到“企业拆迁”,往往想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拆迁,而“个人独资企业”拆迁具有特殊性。这时候,拆迁补偿款到底是归个人独资企业呢,还是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呢?如果遇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等情况,这个法律问题更值得关注。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将结合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个人独资企业遇到征收拆迁时,企业投资人的利益保护路径!
如果被拆迁人想要取得高额被拆迁补偿,还得梳理清楚各项细节要素,这对于提升房屋拆迁之后的生活质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不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都是有法可依的。那么房屋征收拆迁怎么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