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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星祥、许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摘要:再审申请人许星祥、许炎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福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
许星祥、许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许星祥、许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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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星祥,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炎(系许星祥之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星祥,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拥兵,区长。

再审申请人许星祥、许炎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福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星祥、许炎申请再审称,其向开福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开福区政府于2014年指派秀峰街道办成立征地拆迁指挥部,由秀峰街道办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工作人员,秀峰街道办具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责成被申请人对许星祥、许炎的家庭成员的农业户口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该项职责。本案中,许星祥、许炎对案涉征地补偿安置不服,以秀峰街道办为被申请人向开福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错列被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因此,开福区政府作出案涉复议决定驳回许星祥、许炎的行政复议申请,结果正确。一审判决驳回许星祥、许炎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许星祥、许炎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许星祥、许炎提出的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再审请求,超出了其本案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许星祥、许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许星祥、许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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