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九届《
研讨会上,由北京

许水云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判决的案件,判决当日,案件就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针对
杨在明表示,全面赔偿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确认的一项在征地拆迁领域非常重要的原则。征地拆迁中的全面赔偿原则,主要指的是:在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赔偿的项目不能有遗漏;同时,行政赔偿的数额,不能低于因侵权行政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数额,也就是不能低于合法拆迁所能获得补偿的数额。
杨在明认为,最高法在许水云案判决中明确表述:“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许水云合法权益,对许水云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也就是说,针对违法征收行为的行政赔偿,要考虑到对违法行为的惩诫,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当中,《国家赔偿法》在拆迁领域应该给老百姓的期望,与《国家赔偿法》在拆迁领域实际能实现的期望,相差是巨大的。《国家赔偿法》在业内被认为是‘不赔法’,实际的法律效果可能连填平的原则都实现不了。这就是我们作为律师在实际工作当中面临的困境和苦恼。”
杨在明指出,通过许水云的案件,还发现一个问题:“《国家赔偿法》在制定的时候确定的赔偿标准,和现行《
既然通过判例的方法不能达到使全面赔偿原则得到各地法院参考执行的目的,杨在明建议,可以适当修改《国家赔偿法》,“通过修法的高度,来全面衡量《国家赔偿法》的指导思想、指导理论、理念、原则,来扭转目前来讲普遍以损害老百姓利益为代价的整个国家赔偿的现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对杨在明律师本人长期坚持从事征地拆迁领域业务,为学术界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容丰富、充实的案例,并积极投身理论、学术问题研究所作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肯定。
莫于川认为,杨在明提出的最高法在司法中对行政行为的“惩诫”,既有现实意义也有理论价值。不过,从理论的角度,可能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
此外,最高法确认的“全面赔偿原则”是在许水云案这样的非常态的情况下确认的,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在常态情况下的实践作用。
对杨在明提出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学家姜明安也就“许水云案”所引申出的行政赔偿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行政赔偿界定“实际损失”的时候,财产损失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一些期待利益甚至精神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害都应该纳入“实际损失”的范畴,这样才能保证赔偿比补偿高,而非赔偿比补偿还少。如果赔偿比补偿还少,那么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几乎是没有成本的,这样就乱套了。至于惩罚性赔偿,应该是在赔偿实际损失之外,额外施加的比如20%-30%的赔偿。
不少专家认为,“全面赔偿原则”概念的出现,是以强调保护产权为背景的最新司法实践带来的,说明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越来越重视保护不动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在征地拆迁领域,一定会有更多的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案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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