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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评论丨株连式行政处罚可以休矣

在明评论丨株连式行政处罚可以休矣

    在最近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最高法、最高检也接连就落实平等保护民营市场经济主体和企业家发布指导案例、意见和办案指导。

然而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却在海南发生了这样一起令人诧异的案件。海南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两家实业公司为另外一家建设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就后者已被处罚过的同一事实处罚两公司,几份行政处罚书合计处罚金额七千余万。

    所谓的关联是指,两家实业公司与建设投资公司皆为东北一家投资开发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所控股公司。因为控股公司经过招商引资落地海南,收购了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两家实业公司,又出资控股了新设立的建设投资公司。

    两家实业公司未实施任何违法占地和建设行为,处罚书的违法事实”都来自于建设投资公司的占地建设行为,而建设投资公司早因该行为被当地国土资源局没收建筑逾万平米,缴纳了罚款五千多万

    两家实业公司和建设投资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公司法人,在股权上也没有任何交叉持股,在法律关系上毫无联结,仅仅由于控股公司相同,就被认定为是“关联”公司予以处罚。试问,以此为标准,诸如联想、万科等民营企业控股下的公司之间是否也该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株连式行政处罚是对法人制度赤裸裸的嘲弄。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家实业公司既非建设投资公司的子公司,也不是建设投资公司的出资人,对于建设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既无法律权利予以制止或控制,又无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对其经营行为结果负责。

    公司法人制度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权责清晰、规范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商品经济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我国法人制度改革的初衷就在于排除行政权力对企业经营的控制和企业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以行政意志来界定市场主体的责任范围,是走改革的回头路,也与依法治国原则相背离。

    经济增长依赖企业家的长期稳定发展预期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没有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在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株连式行政处罚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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