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告席上的行政机关往往只派所谓“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等代理人出席,“告官不见官”的现场成为常态。2014年11月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做了制度化规定,其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随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成为常态化,相关行政争议的化解将有望进入加速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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