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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