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府没有自己上门拆的权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写得很死: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法院裁定,少一道都不行。
第一张是补偿决定书。这份文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上面写着补多少钱、怎么安置、多少天内搬走,还要告诉您不服可以复议、可以起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跟您谈不成,就报请政府作这个决定。没有它,后面所有动作都悬空。
第二张是法院的裁定。政府拿着补偿决定去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这才是能动手的凭据。有人被拆完了,手里一份文件都没有,去要,对方说在走流程。程序上多半有问题。
还有一层:作决定的和申请执行的应是同一主体,通常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带人上门,主体这关就过不去。
条例第二十七条写着一句硬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水电一停,谈判就变成了熬。
时间也有讲究。《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半夜敲门、凌晨进场,程序上站不住。
碰上这些,别只顾吵架。时间、地点、谁下的令、谁在场,一条条记下来,拍照录像留档。看着零碎,上了法庭就是认定违法的依据。
第一步是确认违法。以作出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六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那天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写的就是这个数。
第二步是赔偿。有了确认违法的判决,再依《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申请行政赔偿,房屋价值、屋内物品、搬迁费用都在里头。
集体土地上的强制拆除,程序多一道
农村的房子走另一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个别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不履行,又不复议不起诉的,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少了这份决定就推房,同样违法。
宅基地上还有一类要分清:被认定成违建的房子,走的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那条线,先公告、限期自拆,等复议和诉讼期限都过了,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认定违建本身也要有文书、有依据。
政府强制拆迁,常被问到的三个问题
问:拆迁队来了,我能拦吗?
人身安全排第一。挡在机器前面出事不值当。能做三件事:报警、连续录像、把屋内东西清点拍照。人在,证据在,后面都有得谈。
问:报警了警察不管,怎么办?
出警记录本身就是证据。报案要回执,不给就记下接警编号。当天补一份书面报案材料,用EMS寄,凭证留好。
问:期限从哪天开始算?
从强拆发生那天起算六个月。有人拖到第二年才想起来告,法院一看期限就驳回了。
房子被强拆之后,先算日子再算钱。把拆除日期、公告日期、送达日期写在纸上排条时间线,很多事就清楚了。补偿还能磨,期限磨不了。拿不准的,打400-801-9299,我们在明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也免费规划维权方案,先把期限和路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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