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以上法律可知,在城镇房屋征收中,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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