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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10月7日,“第十七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于苏州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联合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律师学院院长程雪阳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教授,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付坚强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胡大伟教授,山东政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张蓓,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在明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丽芳,在明律所督导律师刘智杰,在明律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威,在明律师邹宇平,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二奎等参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蹇瑞洁代表课题组作研究成果汇报。

本次论坛设置三大单元议题,分别聚焦原告资格与补偿资格、补偿安置职责落实与救济通道、征收程序适用与补偿对象权利归属。从诉讼入口到职责落实,再到程序适用与权利归属,研讨会从实践中争议广泛、规范模糊的问题切入,力图以行政诉讼为观察视角,为相关司法完善提供参考。

李凤章教授从民法占有理论切入,为行政法上的实际使用人认定提供了另一条逻辑路径。他指出,“实际使用人”本质应为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人。“占有保护的核心并非聚焦占有人有无权利,而是在于缘何剥夺其占有,”李凤章教授在发言中表示,“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这一民法视角,将行政法上的资格认定问题,拉回到财产秩序与占有保护的基本逻辑之中。

在厘清成员资格后,与谈人的目光自然延伸至农村房屋买受人的补偿资格问题。围绕这一话题,与会专家与实务人士就诉权与实体补偿权利的界分、被征收人举证困境、合同效力认定等问题各抒己见。多名专家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仍存在分歧,亟需通过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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