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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摘要: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探微规范概念,厘清权利主体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会议伊始,张蓓老师从规范概念入手,指出现行司法解释中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同表述在主体范围上存在交叉,但外延并不相同。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清晰。作为享有集体财产权利的前提,对“土地权利人”等范围的廓清显得尤为重要。她分别阐述了对“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实际使用人”的理解,并表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除基础合法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涉及的诸多情形,“现实稳定可识别使用状况”和“与涉案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亦是不少学者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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