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特定对象的情况。因此,被拆迁人在维权中应当遵守法律,尽量避免与拆迁方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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