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作了新规定,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2)当事人改变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的;(3)因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45日内难以审结的;(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审理的;(5)虽然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原告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征地拆迁类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一般较少出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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