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广大被征收人的热议。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个典型案例都提示了广大被征收人同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靠消极逃避是无法令你获得满意的征收补偿的,最终你的补偿仍会被依法行政的政府直接决定。
我们首先来浅析“案例二 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
我们再来看“案例八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这起案件的案情与案例二有很多相似之处:被征收人同样是对征收的各个重要环节尤其是评估环节持消极逃避的态度,涉及评估的多份文件都拒绝签收,结果被征收方留置送达。对评估报告未申请复核评估,又逾期不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最终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直接为其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但被盐城市中院判决败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请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可以”,即意味着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是被征收人的一项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则过期作废,由征收方代为作出选择。这是完全符合《条例》第26条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目的的定位的。征收补偿决定,一言以蔽之,就是所有在前面的程序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涉补偿安置
事项,都可以由政府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予以决定,以确保征收项目能正常往前走,不至于损害更大的公共利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征收方为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方式,这是十分合理、智慧的做法:产权调换,先确保你有安置房。如果你事后又想要补偿款,那么折成钱支付就行了;而如果选了钱,安置房源没有了,你又提出想要房,征收方就可能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通过这样两个被征收人败诉的典型案例,我们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吸取这样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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