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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平阳县新鳌城建设有限公司、陈纪康、陈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胜诉

摘要: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平阳县新鳌城建设有限公司、陈纪康、陈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胜诉
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平阳县新鳌城建设有限公司、陈纪康、陈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胜诉
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平阳县新鳌城建设有限公司、陈纪康、陈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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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由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陈女士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平阳县新鳌城建设有限公司、陈纪康、陈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浙0326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平阳县新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纪康、陈毅于2017年1月13日就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37号、37-1号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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