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五)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解除
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五)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一般30日,延长最多30日)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