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逾千平方米的养殖设施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却在当下因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而面临镇政府的责令限期拆除,所谓调查的主要证据就是航拍图和规划审批复函……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徐慧芳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堪称经典的镇街一级政府查处无证建筑的“故事”再次上演,但想要做到完全合法可没有那么容易。那么,这次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将会被在明律师揪出怎样的破绽呢?区政府又将对这一严厉的处罚决定给出怎样的评价呢?案件结果:认定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6年3月作出的40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不顾历史遗留原因只顾闷头限期拆除?
委托人王先生是B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与另一位村民祁先生于1998年同该村农工商总公司签订《xx乡农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在村内承包土地30亩用于果树种植和建设养殖设施。委托人在涉案土地上陆续建造了养殖看护用房等建筑物,但按当年的法规政策并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2026年2月,当地镇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案养殖小区内的建构筑物,经现场测绘其面积共计1000余平方米,随即对该处建筑立案调查。2026年3月,B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xx分局出具规划审批复函,明确涉案建筑物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2026年3月,在调取航拍图并绘制现场平面图等步骤后,镇政府向王先生作出40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物系违法建设,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将报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就这样,在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里,镇政府就对面积不小的涉案养殖设施“痛下拆手”,其执法不可谓不凌厉。2026年4月,委托人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徐慧芳律师指导下,向B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所作的40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难逃违法定性,当事人都没查清?
本案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其查处程序全面合法,出示了大量书面证据用以证明其调查取证工作的严谨性,并强调尽管涉案建筑建成于1998年,但其违法事实却持续至今,完全能够适用当下的《B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其定性处罚。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徐慧芳律师则指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看似作出得顺理成章,实则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和程序违法。首先,涉案建筑物系依据合同约定建设的养殖设施,并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属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应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加以改正和补办备案等手续。其次,涉案建筑物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彼时《城乡规划法》和《B市城乡规划条例》皆未颁布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申请人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再次,被申请人并未依法查清违建的建设者等基本案件事实,未能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在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二位律师着重强调,对建成逾20年的无证建筑动辄按违建“一刀切”限期拆除,明显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处罚不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镇政府所作的涉案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12日,B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6〕17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6年3月作出的40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提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徐慧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像本案这种“标准化模式”操作下的限期拆除,想做到完全合法并不简单。某种意义上说镇街一级对此种情形心知肚明,这就对咱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救济及时性提出了考验。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并提起相应程序,看似锋芒毕露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决定就可能在我们的法律审查下放缓步伐甚至消解于无形,留给我们相对充分的协商谈判空间和筹码。在明律所现有近200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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