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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如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变更吗

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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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如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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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如何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变更吗

一、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变更吗

土地出让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变更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1)变更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 双方协商一致:土地出让合同的变更首先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变更合同的基础。

2. 符合规划要求:若变更涉及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规定。

3. 取得出让方同意:土地使用者需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4. 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在获得批准后,双方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出让金调整等事宜。

5. 办理变更登记:最后,土地使用者需持变更协议、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吗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法律如何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但是在订立出让合同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要求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如果继续履行原来订立的出让合同将造成更大损失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和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高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的483.5亩变更为340亩,转让费由2250000元变更为1677040元。

2.本案诉讼费及投递费由被告承担。

在2021年春天原告种植土地时乌苏市百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要求按照“退地减水”政策将483.5亩耕地退出40%禁止耕种,并要求从合同承包面积中进行扣减,原告得知后找被告协商退地一事均以多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按照规定在2021年4月9日退出185.6亩地并在百泉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机电井已经过户。

被告高某某、梁某某应当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上述土地变更过户手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梁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的483.50亩变更为297.90亩(483.50亩-185.60亩),转让费变更为每亩2600元。

骆某某、康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康某某、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由650元/年/亩变更为1,200元/年/亩,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2023年两年土地增值费77,000元(550元/年/亩×70亩×2年);

2.被告魏某某赔偿因违反合同约定地界未守好损失5,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第13条的约定,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单价。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骆某某、康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骆某某、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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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合同如何变更法人,土地转让合同生效条件

内容投稿:吕延煜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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