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慧芳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未确权的土地能否获得国家补贴需分情况讨论。国家补贴通常与土地征收、利用及政策扶持相关,而土地确权是明确土地权属的法律程序,二者无直接必然联系。以下从不同情形分析未确权土地能否获得补贴:
1)因征收土地而获得补偿
1. 补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未确权的土地若被征收,只要符合补偿条件,仍可获得相应补偿。
2. 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也由地方规定。补偿费用需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因政策扶持获得补贴
1. 补贴条件:若未确权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且符合当地农业补贴政策(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土地使用者可能获得补贴。但需满足土地合法使用、无权属争议等条件。
2. 例外情形: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非法占用或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即使未确权,也无法获得补贴。
3)特殊情形处理
1. 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未确权但实际由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若能提供承包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使用权,征收时可能获得补偿。
2. 争议解决: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无果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分析:
承包荒地目前不给确权。荒地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在确权发证范围内。经村集体内其他成员协商讨论决定可以签订承包合同即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交由当事人耕作,但不予发放承包经营权证。具体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或者向国土局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村土地确权一般无需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法确定土地权属的行为,目的是明确土地归属,保障权益,并非征收或征用土地。
不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若因调整土地等情况,给个别农户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因地块位置调整导致耕种不便等,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解决。同时,若涉及土地征收后再进行确权,征收方会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这与单纯的土地确权不同。
✎何某某与文昌市文城镇清群村民委员会石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配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103,252.5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根据2015年3月13日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二款的意见以及《补充实施征地工作指导意见(二)》第一条意见,对于向被征地农民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被告还应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原告)直接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对于文城镇区域补贴资金不得超过每亩41,301元。
案件受理费2,365.0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与文昌市文城镇清群村民委员会石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配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143,107.9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根据2015年3月13日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二款的意见以及《补充实施征地工作指导意见(二)》第一条意见,对于向被征地农民赔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被告还应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原告)直接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对于文城镇区域补贴资金不得超过每亩41,301元。
案件受理费3,162.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聂某某、张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一次性耕作补助费2708860元归聂某某所有;
2.判令张某某章、鸭湖一社向聂某某支付一次性耕作补助费2708860元及其利息(以270886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用由张某某章、鸭湖一社负担。
聂某某是涉案土地的实际耕作人,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应归聂某某所有,张某某章、鸭湖一社拒不向聂某某支付该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聂某某的合法权益,聂某某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鸭湖第一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某某支付土名为“后园亩”“十字路”“火尧布”,面积为63亩地块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05000元及其利息(从2022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确认土名为“后园亩”“十字路”“火尧布”,面积为63亩地块的一次性耕作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05000元归原告聂某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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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前有补偿吗怎么算,土地确权是不是要拆迁了
内容投稿:唐梓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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