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农村土地确权后,家庭成员对土地权益的分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家庭承包地分配
1. 分配原则:家庭承包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整个家庭,家庭成员内部平等共有。承包期内,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家庭人口变化不影响土地分配。
2. 特殊情形:因结婚、分家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家庭成员应共同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并向发包方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分配时应尊重历史使用情况,保持原有耕种或管理状态,并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2)宅基地权益分配
1. 建房出资情况:宅基地上房屋若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则根据出资比例分配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若由某一成员单独出资建造,则该成员通常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可能需给予其他家庭成员经济补偿。
2. 继承与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多个继承人可协商对房屋和宅基地权益进行分配。
3)分配过程中的法律要求
1. 协商确定与书面协议:家庭成员之间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土地分配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2. 依法登记:根据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土地分配方案的依法登记手续,确保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是组织两家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寻求合法途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确权成员离婚时,土地权益处理需分情况。
若土地为家庭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可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土地权益,如对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分配等达成一致。
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考虑承包合同约定、当事人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若一方在娘家和婆家都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权益不应被剥夺。
若土地已进行确权登记,变更土地权益需按相关登记规定办理手续。
总的来说,要保障离婚双方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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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成员怎么办理手续,土地确权后所有权归谁
内容投稿:马莉岚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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