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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到期续交费公示,农民承包土地到期继续承包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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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到期续交费公示,农民承包土地到期继续承包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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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到期续交费公示,农民承包土地到期继续承包交钱吗

一、农民承包土地到期继续承包交钱吗

农民承包土地到期继续承包是否需要交钱,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这表明,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耕地会自动续期三十年,草地和林地也会按照相应规定延长承包期。因此,在承包期届满后,农民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而无需重新缴纳承包费用。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以及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这表明,如果农民选择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那么流转的价款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而不是由发包方或政府来规定。因此,在承包期届满后继续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如果农民选择自己经营,则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如果选择流转土地经营权,那么流转费用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农民承包土地到期继续承包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缴纳承包费用。如果农民选择流转土地经营权,则流转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承包费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与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郭某某新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将土地由原告继续耕种至合同期届满;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郭某某新在本村西地有口粮田旱田5亩,在2017年2月23日,承包给原告耕种至今,合同期至重新分地为止,上打租,一年一付承包金,地价随当年郭家、三棵树村旱田大众地价,2021年大众地价为每亩500元,原告己将其他承包户承包金给付完毕,原告给被告约定承包费,但被告以地价太低,不同意继续承包,拒收承包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新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郭某某新负担。

赵某某与郭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郭某某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将土地由原告继续耕种至合同期届满;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郭某某在本村西地有口粮田旱田3.85亩,在2017年承包给原告耕种至今,合同期至重新分地为止,上打租,一年一付承包金,地价随当年郭家、三棵树村旱田大众地价,2021年大众地价为每亩500元(租地放置粪肥的租金为850元一亩),原告己将其他承包户承包金给付完毕,原告给被告大众地价500元/亩承包费,但被告以地价太低,不同意继续承包,拒收承包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付某某cunweihui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未支持给付承包费1560元不服,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认为土地承包时连书面合同都没有,明显属于承包期限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审判实践,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的耕地承包期限30年的规定办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毛祁镇付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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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续期政策,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通知书范文

内容投稿:乐婉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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