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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的户口,一般情况下将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但存在特殊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一般原则
▷土地承包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当农村村民的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后,他们通常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原则上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
2)特殊情况
1. 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意味着,在此情况下,农转非人员仍可能保留土地承包权或选择流转。
2.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 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是因为设区的市通常提供更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条件,农户已不再依赖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3. 土地流转与继承:
▷ 即使农转非导致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保留,但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可通过合法方式流转给受让方。若农转非人员通过继承等方式获得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他们也可能对宅基地及承包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受到限制。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 的,农转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起止时间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通知特别指出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农民土地权益,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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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转非是否参加土地承包经营,农转非后承包土是否可收回
内容投稿:魏桐阳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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