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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家征收的土地办理宅基地手续,主要涉及征收准备、报批及实施三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征收准备阶段
1. 发布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及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预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及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2. 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等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 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乡(镇)、村及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方案内容涵盖征收范围、补偿方式、标准、安置对象等。
4. 组织听证与修改方案: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5. 办理补偿登记与签订协议:被征地者需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报批阶段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过程中,重点审查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共利益符合性以及程序合法性。
3)征收实施阶段
1.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申请经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公告,公布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安排。
2. 落实补偿费用: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3. 交付土地:被征地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以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安置。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可以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被拆迁的,可以按照村民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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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土地后如何登记建房信息,农村土地征收后申请土地建房
内容投稿:明小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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