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利用假户口骗取农村土地承包权并领取国家补贴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受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的刑事处罚。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还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进行处罚。
▷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虚假户口骗取的不当利益,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这意味着,骗取者需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及可能产生的利息。
2. 处理流程:
▷立案调查:相关部门在发现骗取行为后,会进行初步核实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以确认骗取事实。
▷ 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追回被骗取的补贴资金、处以罚款,并可能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执行与监督:处理决定作出后,会依法执行,并监督执行情况。对于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个人或单位,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3. 虚假户口的处理:
▷ 公安机关在发现虚假户口后,会依法注销该户口,并收回相关证件。
▷ 骗取者需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交出虚假户口相关证件。否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分析:
涉嫌合同诈骗,合同无效,不能取得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骗签了合同,受骗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欺诈一方应当赔偿受骗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代某某、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帮助原告将领取土地承包农户补贴的农村信用社存折或社保卡变更到原告名下;
2、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农户补贴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6年,因原告是残疾人不方便办理和领取政府的各项优待补贴(包括土地承包补贴),丈夫(被告父亲方某某正)无文化且身体欠佳,只有由未出嫁的五女儿(被告)办理补贴手续并掌管领取补贴款的农村信用社存折。
驳回原告代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黄某某某增、黄某某某增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某增、黄某某双倍赔偿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19788元;
2、请求法院对黄某某冒充农民户口,抢占侵吞黄某某和本组村民合法权益人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惩处罚;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某增、黄某某另行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9894元。
2021年江永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征用了原告所分配的土地,2006年分地后,本村组长黄某某某成告诉原告夫妻说“黄某某的0.18亩土地分在黄某某某增家,黄某某某增与黄某某旱地共计0.9061亩”。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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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承包受骗怎么办手续,土地承包存在欺骗
内容投稿:卞海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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